司法院 行政執行法函釋及裁判要旨選輯(第2版)(111年6月版) 第 455-456 頁
高雄市政府固應依最高行政法院確定判決意旨作成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 然仍須於公司收受高雄市政府其後另行作成限期清除之行政處分書後,於 期限內拒不履行清除為前提,方能決定有無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第 1 項代為清除處理,或依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代為履行之必要,此 涉及高雄市政府執行方式之選擇,法院於公司是否遵限清除不明前,無從 逕命高雄市政府應依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代為履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