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係以營業人為納稅義務人,對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之行為課
徵之稅捐,且營業稅法第 6 條關於營業人範圍之規定,均係針對「事業
、機關、團體、組織」等為規範,而所謂「事業」,本質上固未排除未為
商業登記之個人,然其須具備「獨立且繼續從事一定之銷售貨物或勞務」
等營業行為,始屬營業稅法上所稱之營業人。而不論房屋所有人係於購得
房屋或持有房屋期間曾有出租房屋情事,須就個別之客觀事實就房屋出租
人之相關整體行為,為是否繼續為一定營業行為之認定,始得據以認定是
否屬營業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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