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三)(107年4月版)111-115 頁
都市更新之原事業計畫若已踐行公開展覽及舉辦公聽會之程序後,再調整 事業計畫之內容,尤其是涉及權益分配、費用分擔等之影響參與都市更新 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重大者,於未經全體參與都市更新者同意時,自應 再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等程序,方符正當行政程序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