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中央、地方關於勞工保險保險費負擔之計算標準,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第 550 號解釋文之意旨,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保障,其施政所需經費負 擔乃涉及財政自主權之事項,固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但於不侵害其自 主權核心領域限度內,中央基於國家整體施政需要,對地方負有協力義務 之保險事項,依據法律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尚非憲法所不許。因此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基於行政便宜,以「投保單位所在地」作 為計算臺北市政府負擔勞保費補助款的標準,難謂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