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627-630 頁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為公法性質之法規範,表彰公權力之行使,如由有 權機關、經法定程序制定通過,並踐行相關程序要求後,亦即於形式上已 通過並發布之都市計畫,原則上應推定為合法有效,尚不應容許「當然無 效」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