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因天然資源有限,應重視水資源的有效利用,故團體公司或人民,因每一 標的取得水權,其用水量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而用水標的之順序, 除家用及公共給水為第一順位者外,應以農業用水為優先。是主管機關於 審核水權之引用水量時,自應參酌引水地點之各月水文狀況、其附近已核 准水權水量、環保基流量及事業所需用水量覈實核給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