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處分必須是行政機關所為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為,亦即所為之 法律行為須對於相對人之權利或義務產生規制作用,或發生、變更、消滅 一定之法律關係,或對法律關係有所確認,始足當之。因此,行政機關僅 為單純之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而未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時,因不生法 律上之效果,不具有規制作用,此即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