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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57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93-9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1、117、15、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4、243、273、42 條
要  旨:
我國行政處分係採顯名主義,行政處分之名義機關即為行政處分之處分機
關。至於分層負責明細表僅係內部分層負責或決行之分工,與行政處分採
顯名主義不生影響。故地政局縱以簽呈方式取得縣長同意,仍屬內部作業
程序,亦不能因此取得對外作成行政處分撤銷縣政府處分函之事務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