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6 條第 3 款第 1 目所稱「營業權」,其 資產內涵或許未必要有特定實證法承認其物權效力之程度,只要可得分辨 並獨立估價即可。但分辨標準仍必須客觀、明確且具體,不能混合眾多經 濟資源通體論斷,更不能用認列商譽之殘差項計算方式來計算該營業權價 值。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