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第 588-589 頁
機關以原處分向投標廠商追繳押標金,廠商在收受原處分後,向機關繳納 系爭押標金,而並未就原處分是否違法有所主張,並於法定期間為行政爭 訟,則機關受領系爭押標金,既有原處分為據,在原處分未經撤銷前,即 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自不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