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4年1月至12月)第 429-442 頁
獨資與合夥在法律上屬不同之人格,所為行為在法律上之評價亦相異。且 所謂分包係指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而言。因此,事 務所既無投標行為,如何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規定所謂「投標 文件內容不合招標文件之規定」之情形,應於判決說明其認定依據及理由 ,否則即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