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503-506 頁
行政處分執行完畢後,如該處分經撤銷,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則前所執行 之結果(如基於行政處分所追繳之金錢),即嗣後喪失其法律上原因,致 該財產變動構成公法上之不當得利,原行政處分相對人自得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