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倘刑事被告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益徵刑事被告確已改過自新 ,難認刑事被告必然欠缺應具備之服役品德、能力而影響國軍戰力,實無 理由再行剝奪其服公職之權利。此外,判斷行政機關是否為否准之處分, 必須探求其真意,及對人民之申請已否發生駁回之法律效果而定,不應拘 泥於所使用之文字;因此,以甄選考試資格審查通知單否准當事人參加甄 選,造成其無法服志願役士兵之結果,核其性質屬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應屬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