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所謂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對於相同或具同 一性之事件,應受合法行政先例或行政慣例之拘束;如無實質正當理由, 即應為相同之處理,以避免人民遭受不能預見之損害。因此,海關就貨物 應列稅則號別之改變,是否已循變更程序辦理,攸關處分是否適法之判斷 。如法院對事實未予釐清,即以未發現稅則號別錯誤為由,認信賴基礎不 存在,有作成判斷應認定之事實,未為調查認定,及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