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監獄依監獄行刑法對於受刑人通訊與言論自由所為管制措施,就剝奪人身 自由或生命權之刑罰而言,乃執行法律因其人身自由或生命權受限制而連 帶課予之其他自由限制,連同執行死刑前之剝奪人身自由,均屬國家基於 刑罰權之刑事執行之一環,其目的在實現已經訴訟終結且確定的刑罰判決 內容,並未創設新的規制效果,自非行政程式法所規範之行政處分,受刑 人不得循一般行政救濟程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