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252-255 頁
直轄市或縣(市)徵收主管機關單純就抵價地比例核定之公告,固為行政 程序中所為之行為,然其並非係對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亦未 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