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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49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101、36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11 條
要  旨:
按政府採購契約成立後,得標廠商即負有依債務本旨給付之義務,倘未依
債務本旨為給付,並有可歸責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即該當於政府採
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所稱「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
履約期限」之情形。至於是否予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則仍應審酌違約情
形是否重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