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依照行為時土地登記規則第 73 條第 2 項 規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 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相關文 件。故原有建物是否為合法,不當然以是否有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為準, 仍應視其乃係實施建築管理前或後所建為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