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 司法院公報 第 50 卷 9 期 103-106 頁 司法周刊 第 1391 期 4 版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6年版)第 106-113 頁 行政訴訟法實務見解彙編(續編)(99年12月版)第 56 頁 行政罰法裁判要旨彙編(104年12月版) 第 355-356 頁
按行政罰乃為維持行政上之秩序,達成國家行政之目的,而對於違反行政 法上之義務者,所為之制裁。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 ,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 。而主管機關於裁罰時,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 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等事 項。至於行政機關之承辦人員就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是否未 依法執行職務或怠於執行其職務,致未及早發覺行為人有違章之行為,與 該行為人依法應受處罰之輕重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