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當證券商之業務部門劃分,出於業務主管機關基於管制目的所為之強制時 ,劃分之必要性及各部門間營業活動之獨立性,由於受到主管機關之監管 ,可信度較高,稽徵機關在查核時不必再重複調查構成要件事實,而可逕 行依法分攤。但如果營業部門之劃分單純出於證券商之管理考量,而沒有 業務主管機關之事前強制及事後監督,因此也增加了稽徵機關核課調查成 本,該等法律適用方式即有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