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611-614 頁
地方主管機關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 53 條第 2 項規定之授權,就產業園 區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收取等事項所訂定之管理辦法,具有法規命令之性 質,一經發布,即對區內各使用人發生規制法律效果,尚不因該辦法未以 明文記載其授權之依據,即謂系爭管理辦法非屬法規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