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公平交易法第 19 條第 2 款所稱 「正當理由」,應審酌市場供需情況、成本差異、交易數額、信用風險及 其他合理之事由等作為考量之依據,係指主管機關於認定行為人有無違反 公平法之情事時,所應審酌之事項。而非指法院於原處分所主張行為人之 行為具備無正當理由之情事外,尚應依職權為原處分調查其他可以認為原 處分合法之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