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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46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三)(107年4月版)523-52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5、149、93 條
民法 第 179、529、541、54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8 條
產業創新條例 第 3、47、68、68 條
要  旨:
主管機關與公民營事業簽訂協議書,合作辦理產業創新園區開發工作,該
協議書之性質為行政契約,並不影響主管機關依產業創新條例之有關規定
,以行政處分對開發期程屆至後,所留未出租或未出售土地之處理作成決
定,亦不生與「行政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衝突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