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三)(107年4月版)661-666 頁
就都市計畫之本質或都市計畫法之設計而言,本即具有相當之可變更性,且 不因擬定計畫機關有無預先保留廢止權而有所不同,是於特定之都市計畫發 布實施後,人民尚不得僅以信賴該都市計畫永遠不會變更為由,而主張嗣後 之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或個別變更違反信賴保護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