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7年1月至12月)第 581-597 頁
縣議會議事自治制度乃受憲法直接保障,縱無法律明文授權,縣議會亦得 就議事程序、內部組織及內部秩序之維持等事項,直接根據憲法自訂其議 事規則;又縣議會之會議主席對於妨礙議事進行或破壞秩序之新聞記者或 旁聽民眾,亦得本於憲法第 124 條第 2 項、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默示授予之固有「秩序權」,採取適當措施使議事得以順暢 進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