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第 623-625 頁
性平法第 32 條第 3 項所規定之重新調查,係賦予學校或主管機關得要 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之目的在確認調查結果之正確性,核與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所規定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性質上並不相同,亦不以如經斟酌可 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