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3年1月至12月)第 118-135 頁
共有土地經分割如有土地稅法第 28 條前段規定所有權移轉情形,倘尚未 就土地自然漲價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本於土地自然漲價利益由全民共 享之旨,於土地自然漲價實現時,核實課徵土地增值稅。又因土地分割或 合併前,可能發生計算漲價總數額期間之土地所有人並非均為嗣後出售土 地所有權人,稅捐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土地自然漲價總數額,將原地價調 整為共有土地分割或合併前之地價,自不違反土地增值稅之核課目的及租 稅法定主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