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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43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9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73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6 條
國有財產法 第 44 條
要  旨: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而所謂一切訴訟行
為,凡不屬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應受特別委任之事項均
包含在內,代受對造提出抵銷主張既為一切訴訟行為之一種,訴訟代理人
亦有此權限,其基此所為之代受抵銷意思表示,即與委任之當事人自受抵
銷意思表示生同一之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