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5年1月至12月)第 449-456 頁
懲戒罰如採用行政罰法第 2 條所規定之其他種類行政罰,且兼有行政法 上義務違反之制裁與內部秩序之維護目的,但其應否適用行政罰法,仍要 考量其立法目的、淵源等因素,未可一概而論。關於不動產估價師之懲戒 罰,既於不動產估價師法已有特別規定,解釋上當無行政罰法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