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行政法規係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溯及既往為例外,而採程序從新、實 體從舊之法規適用原則,以維法秩序之安定。故於 98.01.14 所增訂之教 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37 條第 5 項前,學校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 ,發現著作有抄襲情事,已依修正前之該條第 4 項規定作出具體處置建 議,該處置即屬建議性質,自不因其後有修法,而將建議性質之處置變更 為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