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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43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37-3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1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4 條
土地法 第 155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1、22、30、4 條
平均地權條例 第 4、46 條
要  旨:
地方政府依法組成之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為合議制組織,其所作成
地價及徵收補償價額之判斷,乃經由不同屬性之代表,各自依其專業之不
同觀點,透過嚴格程序之要求,獨立行使職權,而共同作成決定,應認享
有判斷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