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採購契約成立後,得標廠商即負有依債務本旨給付之義務,如未依債務本 旨為給付,並有可歸責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即該當因 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要件,不以全部均可 歸責廠商為必要。而所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係指廠商履行契約客觀 上發生違反約定或法定事由,因其欠缺必要之注意,以致契約無法有效履 行,達於可以指責之程度。因此,廠商就其履約事由,應事先規劃,妥為 控制,避免違約結果發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