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具備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 止;經歷之年代久遠未曾中斷等要件,即可認定已形成「既成道路公用地 役關係」,而此並不以該道路業經鋪設柏油路面或設置排水溝為必要。至 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 討並予廢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