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核准徵收處分及徵收補償處分生效後,以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 15 日 內繳交補償費轉由主管機關發給,作為解除條件,於解除條件成就時,核 准徵收處分及徵收補償處分喪失其效力,該失其效力,依解除條件成就之 法理,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原則上應係指於法定 期限屆滿翌日起向後失其效力,並無溯及效力,當事人對於徵收處分失其 效力有所爭執者,應提起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