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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3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3年1月至12月)第 316-32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24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40、84、93 條
要  旨:
當事人是否適格涉及權利義務關係主體之歸屬,就具體之訴訟得以自己名
義為原告或被告,而得受本案判決之權能,自屬事實審法院應依職權調查
之事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