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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35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一)(105年12月版)第 335-34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4、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01 條
要  旨:
行政處分未記載理由之瑕疵,固得因事後記明而補正。惟此一補正,應於
案件進入行政訴訟程序之前為之,與行政處分於行政訴訟程序中之理由追
補,係屬不同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