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都市計畫係為改善人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地方均衡發展而訂,其維護係整 體居住環境之公益,並非保護特定人之私益。因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致 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有所限制,亦或造成其其負擔者,認有行政 處分之性質者,得提起行政訴訟,惟仍難謂對變更範圍外之第三人亦具保 護。故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第三人,自難以其權利或利益受損為由 ,提起撤銷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