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且最高行政法院對稅 捐事項爭議,係採爭點主義,而非採總額主義。是以,納稅義務人爭執之 金額,似係就復查決定已全數認列之金額範圍,再行爭議,請求再行扣除 ,應認其請求為實體上無理由;倘該爭執之金額,不在復查時所爭執之金 額範圍內,則納稅義務人係就復查時未曾主張之標的,提起訴願及行政訴 訟,應認其訴願及行政訴訟為不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