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為人出於規避所得稅之主觀意思,所安排之脫法行為,形式上雖屬合法 ,惟實質上係為達避稅之目的之脫法行為,故其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隱匿 其脫法行為而以形式安排情事申報,自有逃漏稅捐之認識,難謂無故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