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國軍官兵受核定記大過之處分者,應循向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申請 審議、再審議之程序管道尋求救濟,惟受處分人向委員會提出再審議,係 於其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後為之者,委員會依規定而不予以受理者,此乃受 處分人誤用救濟程序之結果,尚難認有何影響其救濟之管道。又受處分人 既得對被考核不適服現役退伍之處分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其對受核定記 大過處分雖然於救濟程序上有所不同,然尚不影響其憲法上之訴訟權保障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