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考試或類似考試決定,無論出題或答案的評分,涉及考試特有專業學
術評價,屬主考者或評分者的專業學術與參與考試累積的經驗,以及考試
的情境重現不能。兩者在行政訴訟中均不能重構,行政法院自無從對其進
行審查。再者,基於機會均等原則,評分是在所有應考人之間對比的情境
下所作成的決定。行政法院的司法審查僅得對於提起撤銷訴訟當事人(應
考者)之具體個案進行審判,原告若要求係一個對比範圍以外的機會,是
有違平等原則。而行政法院若准提起撤銷訴訟者,個別獲得重新評分,無
異將原告從整個對比關聯中抽離出來,意味著,剝奪了其他沒有提起訴訟
的應考者之機會均等權利。
參考法條:行政程序法 第 8 條(94.12.28)
行政訴訟法 第 96、98、132、255 條(87.10.28)
典試法 第 23、29 條(91.01.16)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94.05.24)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第 17 條(9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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