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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32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一)(105年12月版)第 563-56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135、149 條
民法 第 226、320、36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8 條
土地法 第 215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30 條
要  旨:
主管機關與投資人以另訂價購補償協議(新契約)之方式,合意終止原本
之市場投資興辦契約(原契約),兩造間之權利義務自應依該新契約之內
容以定之,亦即原契約已為新契約所取代而消滅,原契約之效力自無從回
復,是兩造間顯然不存在新債清償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