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二)(106年12月版)128-129 頁
公務員應自行迴避之事由,可能係因為就待決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與其 應從事之職務利益發生衝突;或對於待決事件已有成見而難期公正,致其 決定有偏頗之虞,影響人民對於機關公正之信賴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