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執行法函釋及裁判要旨選輯(第2版)(111年6月版) 第 5-6 頁
行政執行法性質上乃為基本法,行政執行法已有執行程序之規定,應依其 規定,行政執行法未規定者,始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故本件差額地價請 求權於修正行政執行法 90 年 1 月 1 日施行後,應適用行政執行法有 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程序,即由主管機關依同法第 11 條之規定 ,以處分書、裁定書或書面限期義務人履行,如義務人逾期不履行,即移 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