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207-208 頁
(一)對多階段行政行為有所不服,僅得對終局之行政行為予以救濟,並 對中間程序行為,一併予以審查,以為救濟,重劃前後地價經重劃 會送主管機關提交地評會所為之評定,並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性質非行政處分。 (二)市地重劃案件中,地價評議委員會就重劃前後地價所為之評定,僅 係重劃會提出計算負擔總計表送請主管機關核定之中間程序行為, 並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故其性質並非行政處分。主管機關對 該評定經實質審查後所為之核定,方屬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