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當事人於事實及法律上之陳述未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或訴訟種類選擇錯誤 時,應由審判長行使闡明權。故當事人不符合法定聲明方式之課予義務訴 訟及提起撤銷訴訟,有無權利保護之必要,審判長應行使闡明權,使當事 人得有轉換為課予義務訴訟的正確訴之聲明及完整課予義務訴訟之機會, 並使當事人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適當完全之陳述及辯論;審判長疏未為闡明 ,逕為審判,與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規定意旨有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