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562-566 頁
締結行政契約之行政機關,對該契約所規律之標的,於事物上、地域上、 層級上均須有管轄權;其管轄權如有欠缺,行政契約即有違法,至其違法 是否影響契約效力,則視違法原因是否為法律所規定之一般無效原因或特 殊無效原因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