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6年1月至12月)第 471-510 頁
事實審法院本得查明為裁判基礎之事實關係,依職權調查事實予以認定, 以作成實體裁判,如法院僅質疑業務訪查訪問記錄內容未詳實,並指出行 政機關調查事實有如何缺失,而將訴願決定、爭議審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責令主管機關再行查明事實,判決自係違背法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