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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閱內容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25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二)(106年12月版)516-52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民法 第 129、131、137、144、17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243、8 條
行政罰法 第 1、27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30、31、50 條
要  旨:
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規定,並不盡然可全盤援用民法之時效規定,仍
須視「性質」是否相近而定。公法上請求權之實現,並不以行政機關作成
行政處分為限,行政機關以其他方式實現公法上請求權且為人民所能接受
者(例如與當事人在締結契約方式而獲得實現),亦所在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