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所稱「適用法 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 法院現尚有效之解釋,或本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至於法律上 見解之歧異或事實之認定,再審原告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錯 誤,而據為再審之理由。從而提起再審意旨,所爭議者核屬事實認定及如 何涵攝之歧異見解,自與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之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有間。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